《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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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8日08:25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 今后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不得随意把民房变成商业用房,改变房屋的用途;而出租方在将房屋出租给境外人员及外资机构的,还应具备涉外安全审查批准文件。这些都将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所要求的条件,并在有关机构进行登记备案。昨天,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公布,并将在全市推行。
《租赁合同》供房屋承租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不适用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的租赁关系,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应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租赁合同》主要涉及房屋基本情况、权属状况、用途以及双方交验身份证件情况、是否需要对房屋设施进行改善、租赁期限、租金、租赁保证金、水电相关费用负担、房屋的交付及返还、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转租、所有权变动及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内容。同时,租赁双方还需签订《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出租代理合同》供出租方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使用,在签订合同时,出租方应当出示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将房屋出租给境外人员及外资机构的,还应具备涉外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业资格证明、交纳租赁代理保证金的有关凭证。 《出租代理合同》除了要记录房屋基本情况、权属状况、用途等,还需要明确代理权限、出租代理期限、租金、佣金、房屋租赁保证金等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和二手房买卖开始使用政府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有利于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减少合同欺诈及交易纠纷。(记者王小星张晓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