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霸王条款”不修改将被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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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8日08:46 河北日报 | |||||||||
据新华社福州4月27日电(记者沈汝发)“霸王条款”将被责令修改,拒不修改则对“霸王条款”提供方的名称、合同名称和侵犯消费者利益的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予以公示。这是记者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期出台的《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中获悉的。 据介绍,由于合同格式条款是合同条款的提供方在未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预先拟定的
监督办法还要求下列合同中含有合同格式条款的,需在合同订立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房屋买卖、转让、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居住物业管理合同、住宅装潢装修合同;运输、旅游合同;医疗服务合同;超市供货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有线电视收视合同;邮政、电信合同;金融、保险合同等。 工商部门对格式合同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格式条款将要求提供方予以修改,提供方如无正当理由拒不修改,工商部门将同各地消费者委员会配合,对提供方的名称、合同名称和侵犯消费者利益的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予以公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