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关闭企业可免缴服务经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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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8日10:46 燕赵晚报 | |||||||||
本报讯(记者邓书恒)记者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为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进程,日前,我市制定出台了《企业缴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减免缓办法》。其中,破产和关闭的企业可免缴。 《办法》对企业缴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减免缓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免缴条件: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缴费前,破产和关闭的企业可免缴。 减缴条件: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缴费前,两年内非正常连续性停产3个月、半停产6个月,间断性停产6个月、半停产12个月,2003年年底前亏损,且连续2个月以上发不了工资的企业可减缴20%;两年内非正常连续性停产6个月、半停产12个月,间断性停产12个月、半停产24个月,2003年年底前亏损,且连续4个月以上发不了工资的企业可减缴40%。 缓缴条件: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缴费前,两年内非正常连续性停产3个月、半停产6个月,间断性停产6个月、半停产12个月的企业可缓缴6个月;两年内非正常连续性停产6个月、半停产12个月,间断性停产12个月、半停产24个月的企业可缓缴12个月;一次性移交退休人员超过2000人的企业,超过部分可缓缴6—18个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