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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死刑中难以承受的生命之“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8日10:50 北京青年报

  作者:蔡方华

  近日,媒体披露了一个新版本的“枪下留人”案件,河北一位名叫高攀的抢劫犯第一次被执行死刑的时候,由于他强调自己的出生日期搞错了,于是被拉回了看守所,但就在他本人及其家人正在向有关机构反映年龄问题、申请复议的时候,他再一次被拉到了法场并被执行了死刑。把这件事捅到了媒体的并不是此案的辩护律师和高攀的家人,而是一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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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中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主任佟丽华,他向媒体反映,现有的许多材料足以证明,高攀在案发时的确不满18周岁,按照刑法的规定不适用死刑,但二审法院对此未予采信。佟丽华为此向全国人大递交了一份“公民建议书”,请求对此案件予以重审。

  高攀案发时到底满了18周岁没有?只有两个相对立的答案,“未满”和“已满”。如果答案是前者,就意味着高攀被错杀了,那无疑是个无可挽回的司法悲剧;如果是后者,那么谁能够对此给出权威的结论呢?这不免让人又想到了备受争议的死刑复核权。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的死刑复核权由最高院“下放”到各省高院,也就是说,对死刑案件的二审和复核是由同一机关执行的,这实际上意味着死刑复核这个要命的程序被省略掉了。2002年延安“枪下留人”事件发生之后,整个社会突然意识到死刑复核权“下放”所带来的可怕弊端,从那时开始,呼吁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声音一直就没有停止过。

  最高院为什么要下放死刑复核权?因为最高院忙不过来,忙不过来的原因则是中国每年判处死刑的犯人太多,法律专家们对此的描述是中国存在着重刑化的倾向。最高院在1987年曾经发出一个通知,规定凡走私、倒卖一张大熊猫皮的,审判机关即有权判处罪犯死刑,对此,学者曾经质问道:“难道一条人命比不上一张熊猫皮吗?”2000年,最高院关于审理走私案件的一个司法解释又列出了一个表单,规定凡是走私了一定数量某种保护动物的罪犯,即可被判处死刑,比如一匹野马、一只金丝猴或十只雪兔。从这两个极端的例子不难看出,我国司法实践对生命权的忽略,也能看出我国的刑法典对死刑罪名的设置门槛有多低,相对于其它价值而言,人的生命又有多轻。

  高攀的年龄还是个疑问,而他被执行死刑的“情节”也凸现了另外一些问题。他明明被拉回了看守所,家人却收到了领取骨灰的通知,等他真正被枪决的时候,他家人又惘然不知,四天后才“意外获悉”。这样的草率和疏漏表面上看只是一些技术细节,从中还是透露出重要的信息:在人命关天的问题上,某些司法机关并没有表现出对生命本体的尊重与敬畏,人道主义思想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个模糊的概念。

  熊猫皮、死刑复核权下放、枪下未留人,这样一些词汇让人感受到了生命的“轻”,而这种“轻”是文明社会和法治社会所难以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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