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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解析“社区拒绝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8日11:11 南方都市报

  作者:鲁宁

  “社区拒绝权”对多数读者可能还是第一次听说。据《文汇报》4月21日报道,有个居委会近日接到负责对辖区内70多家餐饮摊点卫生检查的通知,任务由街道下达,以往由居委会承担,但这一次却遭到了居委会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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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小的居委会一直是基层政府的“附庸”,也敢对基层政府的“行政摊派”说“不”?这事理所当然成为一宗令人惊讶、耐人寻味,引人深思的有价值的新闻。

  该居委会并非不分缘由与街道“顶杠”,敢说一个“不”字原本有法可依!《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该法条确认居委会不是政府的派出机构,作为社区自治组织,至多在基层政府的行政性管理任务中担任“协助”角色而非“包揽”或“替代”的角色。

  读这条新闻,促使我仔细通读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果不其然,该法第三条规定居委会的六大任务没一条“允许”它拥有行政性检查执法的权限,上文提到的、年复一年由居委会出面进行的辖区餐饮摊点卫生检查,属于明显的违法举动无疑。不过,表面上属居委会“越位”,其根本成因则是基层政府和职能部门的不作为而逼着居委会去违法,客观上造成“抱着人上吊”的结局。

  须告诉读者的是,该居委会不但有理有据地把此项“行政摊派”顶了回去,而且还清理出“外来人口普查”、“拆除违章建筑”等26项原本也作为居委会“责任目标”考核内容的“行政摊派”事项,并明确表达态度:“不该居委会管的事项,我们都将一一回绝。”

  社区居民自治与乡村村民自治,是中国正在发育的基层民主的两个“轮子”。

  但我以为,它所涉及的内容不光涵盖狭隘的“民主”范畴,“自治”本身还属现代社会规范有序运行和管理的内在需要。要确保现代社会有序和谐,其各种社会组织均须职责分明,各扮各的社会角色;均得依据角色定位履行自身义务;不管组织大小和角色轻重,均须依法行事。而现实是,城市(镇)的居委会和农村的村委会相似,其“泛行政化”的倾向多少年来都未能得到明显的矫正。

  这样的尴尬在于,我们的基层政府和职能部门,迄今仍自觉或不自觉地把社会管理视同社会“管制”,想当然地把本该各司其责的工作套上“人人有责”的“外袍”,然后动辄以“全民参与”方式行“责任下移”之实。整个面上,《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远远未能实施到位(尽管这部1990年开始实施的法律,其许多条款已明显落伍),社区自治仍因阻力重重而步履维艰……

  基于这样的现状,虽说居委会很小,小到没有“级别”,但“社区拒绝权”的出现却因小见大。它像一滴水,经民主政治的阳光沐浴,折射出中国基层民主政治不断发育生成的最新“亮点”。

  同样基于现状,社区民主政治的扩大必是多种利益主体博弈的长期过程,但“亮点”的不断凸显,令我们对中国基层民主政治的未来充满憧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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