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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酒店用餐摩托车被盗 一女士状告宾馆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8日16:03 温州新闻网

  消费者去酒店接受服务和消费时,应将车辆停放在规范的停车场所,并向工作人员索取发票或收据。(夏子昂/摄)

  客人在酒店就餐后,发现停放在酒店门口的摩托车被盗了。于是,这位消费者将宾馆告上法庭。宾馆有没有保管摩托车的义务?摩托被盗宾馆要不要承担责任?消费者应怎样才能保证车辆停放安全?本案将给你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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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饭后摩托被盗

  周女士是温州某大型皮鞋公司的专卖店代理商。3年前开春的一天,公司为了“犒劳”业绩突出的代理商,在市区A宾馆设宴聚餐,周女士欣然赴约。但后来发生的摩托车被盗事件,让她颇感不快。

  今年4月26日,周女士对《经济与法》记者回忆了当时的一幕。

  那天傍晚,接到公司总部邀请的周女士骑着新买来的女式50型摩托车赴A宾馆。刚来到宾馆门口,一名穿宾馆制服的保安迎面走过来,示意周女士将车停放在宾馆门口的旗杆处。“一看是宾馆的保安后,我就按他的意思将摩托车停在门口的旗杆一边。再说那里已停了一整排的车,停放在这里应该是安全的,所以我将车停稳后就到宾馆里用餐了。”周女士说。

  两个多小时后,就餐完毕的周女士和伙伴们下了楼,准备回家。刚来到宾馆门口原先的摩托车停放处,她就傻眼了价值近万元的新摩托车居然不见了。这下,周女士慌了神,四处询问寻找,可是找遍了宾馆里面和附近的角落,就是不见摩托车影。这时,周女士意识到,新买的摩托车被贼偷走了。“你说悔不悔啊,这么多摩托车停在一起,却偏偏我那辆被偷了,真是触了霉头。”

  至今,周女士还是很心痛那辆曾经的爱车。

  确认车子被盗的事实后,周女士向派出所报了案,警察随后来到现场,做了相关的失窃经过等记录。

  新摩托车被盗让周女士非常心痛。“要不是那个宾馆的保安叫我将车停在那里,说不定还不会失窃呢!”周女士认为,既然我是来宾馆吃饭的,而我的摩托车又是在宾馆工作人员的指示下停放,后来被盗,那么宾馆方面按道理就应该赔偿损失。

  带着这样的想法,周女士找到了宾馆的相关负责人,要求赔偿损失。而宾馆方面也据理力争,认为宾馆没有为客人看管车辆的义务,况且当时保安人员也没有向周女士收取任何车辆管理费用,所以,这个损失不应由宾馆来承担。

  就这样,周女士和宾馆互不相让。见无法和解,周女士找来了律师,将A宾馆告上了法庭。

  双方据理力争

  瓯海区人民法院接到周女士起诉A宾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予以受理,并两次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了此案。

  周女士诉称,2001年2月2日,因公司在A宾馆聚餐,而将自备的50型女式摩托车停放在该宾馆保安人员所指定的地方后被盗,因协商不成遂请求法院依照《消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029元,其中摩托车价值8500元,办理摩托车手续费用529元。

  周女士认为,摩托车是在宾馆保安人员指引的地方停放的,因此宾馆方面有义务保证车辆安全。周女士的委托代理律师朱国清(原志千里律师事务所,现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也向《经济与法》记者述说了类似的见解:“周女士作为A宾馆的消费者前往就餐消费,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受到宾馆方面的保障。摩托车停放,也应视作宾馆方面的一项服务内容,宾馆方有义务确保消费者的就餐安全。因此,周女士摩托车被盗的损失理应由宾馆来承担。”

  为了证明自己的摩托车被盗经过属实,周女士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后,还提供了当晚一起停车时的证人证言,以确认摩托车被盗前是经过宾馆保安指引停放的事实。

  另外这些证人还证实周女士在宾馆用餐期间一直未离开的事实,只是后来欲离开宾馆时才发现摩托车被盗。对于这些证据,由于被告宾馆方不能提供反驳的证据,法院由此予以确认。

  对于周女士的说法,宾馆方面有不同的看法。A宾馆在法庭上答辩称,即使周女士在宾馆就餐时因摩托车被盗的事情属实,那么其摩托车所停放的位置也不属于宾馆管理的范围,因此不承担责任。当时A宾馆的委托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光说:“当时宾馆保安指引周女士停车,是出于维持车辆停放秩序的目的,并不是说要替周女士保管车辆,况且保安人员也没有向周女士收取任何费用和提供任何发票,因此这一点就不构成和周女士产生的车辆保管的合同关系。另外,周女士摩托车停放的位置在宾馆外的旗杆旁边,也不属于宾馆内部管理的范围。再则,宾馆也没有任何承诺要替顾客在宾馆外保管车辆停放安全,这也说明宾馆方面没有这项义务。”

  而周女士的委托代理人朱国清律师则认为:“宾馆方面的做法其实存在误导。因为当周女士去宾馆消费就餐时,宾馆的保安人员指引她的摩托车停放在何处,这很容易会让人产生宾馆方面会对车辆予以保管的误解。”

  周光律师告诉《经济与法》记者,其实当时宾馆方面已在入口处立了一个广告牌,上面已经提示顾客要停车入库,即车辆只有停放在宾馆指定的范围里,若发生车辆被盗事件,那么宾馆才在法律角度上有负责赔偿的责任。

  “车辆入库?当时车子被盗事件发生之后,我们也对该宾馆内部的车库进行了调查,发现其车库里堆放了部分杂物,根本没有将车辆停放的功能利用起来。”周女士和朱国清律师对“车辆入库”的说法进行了质疑,但是在法庭上,他们没有出示这些相关证据。

  最终原告败诉

  那么,宾馆方要不要承担周女士摩托车被盗赔偿责任呢?

  本案焦点之一:保管车辆是否属于就餐服务范围

  法院认为,这起案件是餐饮消费过程中原告的摩托车被盗引起的纠纷,原告要求以《消法》有关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因此该案的关键是保管摩托车是否属于就餐服务的范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其中提到的服务是指服务本身而言,是指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他的行为不应当存在这一种安全的瑕疵。

  综观该案,被告A宾馆方面提供的是餐饮服务,其必需的设施、设备是指与餐饮有关的就餐器具、就餐场所等,它的行为是指提供品质合格的食物、热情周到的服务行为等。而摩托车保管服务与就餐服务不同,因为摩托车是交通工具,车辆保管并非餐饮经营者所必须具备的一项服务,所以原告在就餐时将摩托车停放在宾馆外的旗杆处,被告应否予以保管并非属于该案被告所提供的餐饮服务所必需的服务内容。

  本案焦点之二:宾馆保安指引停车属于什么行为

  法院还认为,A宾馆的保安人员指引周女士停放摩托车,应是一种维持秩序的行为,并不能说明这是一种保管服务的行为,周女士据此认为被告应负有保管义务的理由不当。所以,原告周女士的摩托车被盗并非因宾馆提供就餐服务所引起的,而是原告在就餐时发生的一起被盗事件,原告实际上是这起盗窃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并非就餐服务的受害者。这起摩托车被盗事件是社会治安问题,与就餐没有必然的联系。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周女士的摩托车被盗事件与A宾馆提供的餐饮服务无关,不存在因果关系,周女士要求宾馆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周女士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周女士打输了这场官司。后周女士不服进行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温州商报记者金俊)(来源:温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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