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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实施查处卖淫嫖娼等四类案件的五条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8日20:3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武汉4月28日电 (记者 陈永华 艾启平) 湖北省公安厅今天下午召开月度新闻发布会公布,根据该省今年第一号厅长令,今天起在全省实施关于查处卖淫嫖娼、赌博、经济犯罪和毒品案件的五条新规定:

  一是凡使用非执法主体(国家规定的正式民警以外人员)查处以上四类案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安民警予以记大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降级或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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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凡违反地域管辖规定查处此四类案件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降级或撤职处分。

  三是凡违反公安机关内部案件管辖分工规定查处此四类案件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降级或撤职处分。

  四是凡在查处此四类案件中,不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出具法律文书、开具财政统一罚没收据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五是凡将罚款、没收的财物截流、私分、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降级或撤职处分。

  湖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杜荣庆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必须严格遵守此五条新规定,以铁的纪律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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