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公安局原局长毛景祥受贿一审被判1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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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9日00:54 华商晨报 | |||||||||
阜新公安局原局长受贿 本报记者 王兰 通讯员 杨力 晨报鞍山讯 日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阜新市公安局原局长毛景祥涉嫌犯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一审进行了公开审判。
毛景祥系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因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罪,他于1998年6月8日被逮捕,后潜逃。2002年11月25日,毛景祥投案。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毛景祥在1993年至1997年任职的4年间,利用调入人员、提拔使用干部、出国旅游等机会,索取、收受他人财物95万余元,还利用职权挪用公款20万元。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毛景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95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