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当场击毙肇事司机考验警方日常应急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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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9日11:25 法制日报 | |||||||||
刘武俊 “北京警方击毙高速路上的肇事司机”成为最近媒体关注和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 据报道,2004年4月18日上午,河北省沽源县人杨伟盗抢一辆大货车,交通肇事后在北京八达岭高速公路逆行逃逸,连续撞坏二十多辆汽车,造成8名群众受伤。在警察与杨伟
有舆论称,在当时情况下,警察不该开枪。面对质疑,某法律专家认为,肇事司机故意危害公共安全,警察果断将其击毙完全合法合情合理。 笔者则认为,“警方击毙肇事司机”事件有以下几点值得反思: 其一,警察当场击毙已停止逃逸的偷车贼的行为欠妥,并非完全“合情合理”。综合媒体的有关现场报道,可以看出,在警察开枪击毙肇事司机之前,事实上他已经停止逃逸,并且处于警察的团团包围之中,暂时还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和警察安全的举动,当时肇事司机只是弯腰去掏东西。退一步讲,即使警察担心他可能掏出武器等危险物品,情况紧急确有开枪的必要,在近在咫尺的范围内完全可以射击其非致命部位,使其丧失反抗能力。这在相距仅两三米的距离内,且司机的上半身几乎完全暴露在警察射击视野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也应该能够做到。笔者认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没有听从警察的命令作“抱头”状,也不是在开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警察就有权力将对方击毙。警方在当时应该有更合理、更有效、更妥当的处置措施。这听起来似乎对警察显得有些苛求,但“当场击毙”毕竟是人命关天的事情,不到万不得已不宜采取这种没有挽救余地的极端措施。 被击毙的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也是受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基本人权,在其没有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构成重大威胁之时,警察无权用“当场击毙”的方式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即使是在子弹射出的一瞬间,警察也要对“人权”存有敬畏之心。宪法修正案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当然包括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警察在执行公务时也应恪守“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理念。 其二,警察执行紧急公务的心理素质亟待提高。综合媒体的有关报道,当时现场的警察相当紧张。现场目击者陈述说警察握枪的手都“有些发抖,脚在踩着碎步”。或许开枪击中肇事司机的致命部位,可能也是由于警察高度紧张而导致的射击失误;或许是警察在高度紧张时,不得已而采取的下下策。 其三,警方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有待完善。肇事司机从偷车逃逸到连撞二十多辆车,直至最后被击毙,横冲直撞持续了近一个小时。如果警方应变处置能力强,交警、巡警、特警等配合得力,应该有可能在肇事司机驶入高速路之前就将其围追堵截,就有可能避免后来发生的更大损害。看来,平时警方的实战演练还有待加强,作秀式的演练无法在实战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突发事件往往是检验警方实际处置能力的“试金石”。 其四,警方对突发事件要“未雨绸缪”。有关方面在该事件发生后对媒体宣称,北京警方将在近两年装备警用直升机。事实上,国内已有几个城市的警方装备了警用直升机。实践证明,直升机在处置高速路上的紧急事件时完全可以发挥难以替代的空中优势。据悉,截至去年底,全国共有13架警用直升机,主要分布在广州、武汉、郑州等地。国内首架警用直升机自1996年在武汉投入使用,已执行押解犯人、救火、抗洪抢险、航拍、提供交通信息等多项任务。今年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北京市的有关领导曾透露,北京警用直升机计划已经启动,各项工作正在筹备当中,北京警用直升机有望在两年内升空。从表面看来,这似乎只是单纯的装备问题,实际上也折射出警方在应对突发事件和加强治安防范方面观念的滞后,缺乏“未雨绸缪”的超前意识。 但愿这次警方击毙高速路亡命徒事件能够给公安机关提供有益的反思。其实,该吸取经验教训的又何止公安机关,其他行业也可以从中总结出防范、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教训。 (作者系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