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原公安局长毛景祥被判1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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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30日06:02 北京青年报 | |||||||||
新华社沈阳4月29日电 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原局长毛景祥因收受他人财物90多万元,还利用职权挪用公款20万元,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不服判决的毛景祥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驳回毛景祥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去年12月1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阜新市公安局原局长毛景祥涉嫌犯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一审进行了公开审判。法院经审理查明,毛景祥在1993年至1997年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毛景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95万余元。毛景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院经审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决定。1 作者:关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