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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立法保护军事设施 破坏者最高可处20年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30日08:5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4月30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特区立法会昨日细则性讨论《军事设施的保护》法案,获议员表决一致通过。法案提出,由特区政府及驻澳部队共同划定军事禁区的范围任何人不得擅闯。破坏驻澳部队军事设施,将构成加重损毁罪,最高可被处二十年徒刑。法案同时授权驻军人员为保护军事设施及正当防卫,必要时可开枪制止违规行为。

  根据法案拟定,供澳门驻军作军事用途的“军事设施”同样受到保护,特别是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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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弹药库及训练场;通讯、水电及供应燃料等军用网络;坑道、专用道路及配套桥梁;用作训练、操练或其他军事活动的非固定设施,以及电子设施等。

  驻军人员为保护军事禁区及军事设施的安全,可按规定使用武力驱逐擅闯军事设施人士及扣押其用品。如情节严重,驻军也不能自行扣留违法者,必须即时移交治安警察局处理。法案同时赋予驻军人员在绝对必要时,可开枪作为最后强制和正当防卫措施,但事前应发出清楚明白的警吿,包括向天鸣枪示警。一旦发生开枪事件,无论是否造成人命伤亡或财产损失,澳门驻军亦须即时知会特区政府。

  除非获得澳门驻军最高指挥官同意,否则,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军事禁区;在禁区内拍摄、描绘图像、录音、录像、测量及制图;建造和设置非军事设施;进行任何非军事活动。任何人破坏军事设施,将构成加重损毁罪,违者可被判二至十年徒刑。而胁迫他人毁坏军事设施者,将罪加一等,最高可被判处十五年徒刑;若事件引致他人死亡,则可被判监十至二十年不等。凡擅闯军事禁区等属行政违法,可被罚款五千至五万元。

  澳门特区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在回应质询时指出,政府在界定军事设施的范围时,征询了澳门驻军并参考了内地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军车、枪械和弹药是军事装备,不视为军事设施,因此不属法案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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