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以宪法阻止拆迁”说明了什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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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30日10:44 新京报 | |||||||||
作者:刘素华 4月26日,河南省开封市的38户居民,以宣传《宪法》的方式抵制政府对其房屋的拆迁。他们在正在拆迁中的断壁残垣前,摆出一条写着“捍卫宪法”的红条幅,宣传《宪法》中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内容。
面对这些现象,首先我们应该感到欣慰,宪法意识已经开始在中国公民的思想中逐渐形成,普通民众开始看重宪法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开始成为民众衡量和判断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正当的标准。宪法意识是人们对宪法精神与基本内容的理解、认同与情感,社会主体的宪法意识不仅体现人们对共同体价值体系的认同,而且体现为宪法价值社会化的过程与结果。公民宪法意识的形成,在现实生活中对规范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行为,培养中国民主法治的宪政土壤,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 虽然新修改的宪法明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在实际的拆迁中,政府也给被拆迁户一定的补偿了,为什么还会一再遇到拆迁户的抵制呢?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城市规划建设中,被拆迁的房屋往往是处于城市黄金地段的破旧老屋,政府给被拆迁户的补偿仅仅是房屋价值的计算,一般不考虑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因为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也应该属于国家。而地方政府就代表国家,地方政府在给被拆迁户补偿时,理直气壮地占有了土地使用权,由此产生了私有财产转移过程中的严重不对等和显失公平。 根据我国民法的等价有偿和公平原则,被拆迁户得到的补偿应该包括房屋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房屋价值、拆迁费用、建安成本等,这样才符合公平等价原则。但在实际拆迁中政府往往以“地方拆迁办法(条例)”或者红头文件的形式实施拆迁补偿行为,不考虑土地使用权价值,从形式看有法律依据,但实际上这些办法、条例、红头文件的效力都不能高于宪法或者民法的规定。从法律位阶上讲,它们属于地方政府的法规、规章,当它们的精神和内容与宪法、民法等高位阶的法律原则和内容相抵触时,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应该自然无效。 宪法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土地征用补偿问题的立法精神和内容,在现实生活中要真正落实,需要国家加快制定拆迁法,以普通法细化宪法的原则和内容,加强宪法规范的可操作性,保护公民权利。在城市拆迁中,“第一批受益者就是相关的管理部门及其官员,上上下下有批地资格或者可以对批地产生影响的部门及其官员。 第二批受益者就是那些能够靠近上述部门和官员、能找到门路的企业”(《新闻周刊》2004年第7期)。可见,在城市拆迁中,真正的受益者不是国家,而是被人民赋予权力的政府部门和官员们,加快拆迁立法,制约政府官员异化公权力,将政府权力的运行纳入宪政轨道是从源头上解决拆迁问题的关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