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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案件审理的“独立审判权”难独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30日12:05 新华网

  到今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15年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与实施结束了中国几千年“民告 官”在程序上无法可依的历史,建立了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政府要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特别提到了要重 视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15年来,吉林省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 ,已发展成为与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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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民事审判相并列的三大审判体系之一。15年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29365件,年 均不到2000件,显示了案源少的特点。从群众到政府机关等单位上访反映出的一些问题来看,一些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受到了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他们中的很多人选择的是到政府机关上访,而不是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一些上访者,特别是 一些来自农村或偏远地区的群众,根本不知道自己的问题可以去法院解决,不了解《行政诉讼法》的内容,反映出一些地方普 法工作、特别是对行政法类宣传的欠缺。有的人知道自己的问题可以去法院解决,却担心“打官司难”而不去法院。还有的人 认为去法院“打官司”要交一笔诉讼费,因而不愿去法院告诉;对行政案件“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法律规定,及当事人 确有困难的,诉讼费可以减、免、缓的制度却少有人知。有的人受到了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也曾想去法院告诉,但却担心“ 一回赢,百回输”,日后与行政执法者的关系难处事难办而不敢告诉,反映出一些人对当地的法制环境缺乏信任。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 涉。”但在一些地方,行政案件的审理经常受到来自诸多方面的干涉,一些法官感到案件审理难。在我国现行管理体制中,政 府部门拥有对法院的财、物等方面的管理权,在个别地方,个别官员以此向法院施加压力。个别官员利用手中掌握的审批权等 部门和行业特权,向法院和法官施加影响,干涉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

  据有关部门统计,2003年,全省行政案件中,原告的撤诉率为24.57%,有将近四分之一的原告在案件审理 过程中撤回了告诉。《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因此,在撤诉的案件中,没有 因调解而撤诉的。据有关专业人士的调查分析,撤诉者中,有一部分是因看到胜诉无望而撤诉。有一部分则是在遇到各种干涉 、压力下撤诉的。由于行政案件审理的是“官”与民之间的争议,有些案件法院在审理中会涉及敏感的人事关系,甚至得罪一 些涉案官员,有的法官因此不愿审理行政案件,个别法官对该接收的行政案件不愿立案,反映出一些地方行政司法环境需要改 善。据有关部门统计,2003年,全省审理的2000余起行政案件中,被告的败诉率为43.98%,应当说,行政主体 的败诉率是较高的。在这些被告败诉的行政案件中,突显出了一些特点。一是被告中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占了绝大多数。二是被 告中多数是因在行政执法中程序违法导致败诉。可以看出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偏重实体、轻视程序的倾向。在行政处罚 中依法应适用一般程序的,有的图省事使用了简易程序;有的依法应组织听证、履行告知义务的,没有听证、告知,侵害了被 处罚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其行政行为违法。在行政诉讼中必然承担败诉的结果。

  《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在行政案件中,个别行政机关不愿以被告身份出庭应诉,反映出一些人法治观念的淡薄和 偏差。根据《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被告权利、义务及有关内容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出庭应诉,其实质也是 一种公务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出庭应诉,既是对群众和法律的尊重,也是法治政府良好形象的展示。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方需 依法举证,证实自己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不出庭应诉,必然承担败诉结果。随着我国将尊重和保护人权、公民合法私有财 产不受侵犯等重大内容写入宪法和社会法制进程的加快,行政诉讼将面临着新的形势。行政诉讼也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记者赵联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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