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酒后驾驶启用北京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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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1日02:06 京华时报 | |||||||||
作者: 刘莹莹来源: 本报讯(记者刘莹莹)今天开始,《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值与检验》北京市地方标准开始正式执行。交警在对酒后驾车人员的酒精含量检测和事故处理都将有标准可依。
据了解,过去由于没有这方面的检测标准,一般情况下,执勤民警如果检测出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不超过150毫克都不算酒后驾驶,不会对其进行处罚。根据新的北京市地方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检出酒精为酒后驾车,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毫克的为醉酒驾车。另外,执勤民警对有饮酒驾车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使用呼吸气式测试仪对其进行检验,检验完毕后记录结果并让被检人签字,被检人拒绝签字的,由两名执勤民警记录在案即为有效。对于机动车驾驶人不能或拒绝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当场否认呼气酒精检验结果,以及车辆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抽取当事人静脉血液检验酒精含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