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改变打击卖淫嫖娼的思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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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1日02:10 新京报 | |||||||||
据报道,曾惊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良家妇女卖淫案”近日开庭审理。此案的焦点是陶先碧涉嫌卖淫嫖娼的问题,被告方认为抓陶时陶有卖淫嫖娼问题。歌舞厅老板赵正香向检方证实说,自己在珙县医院时曾问陶,派出所说抓你时有“那种事”,在病床上的陶含泪摇头说,确实没有“那种事”。当晚陶死在医院。 与麻旦旦处女嫖娼案和夫妻看黄碟案相似,这样的案件都涉及隐秘的领域。从证据
我国法律将卖淫嫖娼纳入法律打击的范围,主要的规定有《治安处罚条例》和《刑法》。如果把我国关于卖淫嫖娼的规定拟人化的话,那可以看做是一个严厉的父亲。如果女儿卖淫,儿子嫖娼,作为父亲是不会容忍的。如果情节轻微,就用《治安处罚条例》给予轻微处理,如果情节严重,则要用《刑法》严惩。 “严厉父亲”和“隐秘”之间形成冲突。“严厉父亲”对打击卖淫嫖娼不遗余力,务求一个纯洁的社会风气。在这种动机的驱动下,很容易在公安机关内部形成这样的潜规则:对没有证据的,或者模糊证据的也要大力打击。因为只有这样,才可能除恶务净。 于是公权力频频入侵私人领域,出现侵害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现象。能够出现荒唐的“处女卖淫案”,就是因为公安机关认为打击卖淫嫖娼是第一位的,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第二位的,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可能存在卖淫嫖娼时,就从“宁枉勿纵”的角度出发,死死揪住嫌疑人。而更大的危害在于,如果为了打击卖淫嫖娼可以“宁枉勿纵”,那么这种权力有可能会被部分公安人员滥用。 除非大规模的非法窃听,否则国家权力很难入侵个人隐秘领域。而非法窃听是社会不能承受的,所以打击卖淫嫖娼与证据事实模糊之间的冲突是天然的,不可消除的。 因此,公安机关可以改变思路,不要全面铺开,而要抓大放小,把战线进行收缩。一个是将通奸或非法同居关系分开来,例如浙江金华分类处理卖淫嫖娼标准就是很好的办法。2月4日浙江金华市公安局推出新的裁量细则,将“通奸”、“非法同居”与卖淫嫖娼明确区分开来,明令禁止将通奸或非法同居关系按卖淫嫖娼处理。 另一个是致力于打击非法集团组织、强迫妇女卖淫,使用童妓等严重违法行为。如果全面出击,还不如对这些重点打击。本报评论员陈永苗(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