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驾驶”有了认定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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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1日03:34 新京报 | |||||||||
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毫克为醉酒驾车 本报讯(记者王姝通讯员杨国平)市交管局昨日透露,《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值与检验》北京市地方标准已出台并从今日起开始执行,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饮酒后驾驶”和“醉酒后驾驶”的认定,将按照此标准执行。
据了解,根据该标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检出酒精为“饮酒后驾车”,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毫克的为“醉酒后驾车”。对于机动车驾驶人不能或拒绝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当场否认呼气酒精检验结果,以及车辆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交管部门可以抽取当事人静脉血液检验酒精含量。(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