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提高劳模待遇:享受荣誉津贴 不被裁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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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1日15:31 新华网 | |||||||||
新华网银川5月1日电(记者金珊、黄会清)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近日下发文件,就提高劳模待遇做出了新的规定。 ——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与人事部联合表彰、授予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包括在宁工作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自治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凡月收入达不到当地职工月平均收入的,补齐到
——已离退休的企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原所在企业存在的由原企业发放,原企业不存在的由同级财政发放。纳入社保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退休时应领取与在职时基本工资相同数额的退休金。 ——在宁夏企业工作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自治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荣誉津贴。其中,全国劳模、先进工作者每人每月80元,自治区劳模、先进工作者每人每月60元。 ——企业破产时,所在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由当地劳动部门妥善安置其就业。为保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身体健康,所在单位应两年为其安排一次体检;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安排其疗养,费用由本单位支付;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各级工会组织要协助政府或企业帮助解决困难,保证其基本生活。 ——企业因故裁员时,不得安排劳模、先进工作者下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