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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花盆砸痛50家住户 上诉人齐声喊“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1日17:05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5月1日电(记者黄豁)从天而降的花盆,将楼下的工人砸伤。一审法院判决楼上50名住户分担赔偿责任,其中37名住户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审理此案,在长达3个多小时的庭审中,上诉人齐声喊“冤”。

  2001年9月27日早晨,原告蒋祥发路过重庆市渝中区临江门16号文华大厦B座,被从楼上坠落的塑料花盆砸中,顿时血流满面,住院近4个月,花费7万余元。后经诊断,蒋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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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7级伤残。

  事后勘察取证,无法确定肇事花盆是谁家的。蒋祥发遂将文华大厦B座的57名住户列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经审理,57名住户中,除了7名能证明自己因安装了防护网等原因排除嫌疑外,另外50名住户不能排除花盆从自家坠落的可能性。一审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要求他们分担赔偿责任,每户承担2700多元。

  在当天的庭审中,蒋祥发话语不多,仅简单地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有时还需要律师提示。他似乎还没从两年前的重创中恢复过来。

  而一审被判赔的住户纷纷喊冤。罗某称,事发时,只有妻子一人,而自家窗户离花盆坠落的地方足有18米远:“她就算扔,也扔不到这么远!”李某则说,事发时他家早安装了防护网,网上栏杆的间距不到12厘米,花盆肯定掉不下去。但为了找到事前安装防护网的证据写有安装日期的收据他翻箱倒柜却始终没能找到。他又走街串巷,希望找到给他安装防护网的商贩作证,可那家小店早已易主。更多的住户表示自己从未养过花,与那个坠落的花盆没有任何关系。

  住户陈某表示,花盆只有一个,要50个住户分担赔偿责任完全不合理。他认为,即使花盆是楼上某个住户家坠落的,但要49个“无辜者”为此负责,让人无法理解。

  对此,蒋祥发的代理律师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花盆从楼上坠落伤人,这和住户不注意安全有必然联系,是住户自身错误造成的,理应赔偿。同时,50家住户均未提出有力证据,无法证实自己与坠落的花盆没有必然联系。按过错推定原则,他们应该分担赔偿责任。

  无辜者要为一个与自己毫无关系的花盆负责,这合理吗?法学界一名资深人士认为,过错推定原则,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利而产生的。这个原则使受害者的权利能够及时、足额得到主张,这是司法的一大进步。从此案看,如果判定住户均无责任,那么10多万元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体、精神和经济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如果追究这50名住户的责任,每人负担的仅是2700多元。换句话说,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这应是过错推定原则的立法本意。

  这位人士也提出疑虑:如果蒋祥发证明是具体哪一家住户的花盘砸伤了自己,而该住户又不能证明自己“清白”,那么法院就应根据该原则,推定其有不注意安全的过错。在不能确定具体是谁家的花盆时,一审法院用过错推定原则,实际上认定了50家住户有共同过错,难免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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