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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处理土地承包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2日21:0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2日电(记者鹿永建)正当中央“一号文件”深入人心、落到实处的当下,一些农村出现了一些土地承包纠纷。要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就要把握好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谁违背这个原则,带来土地承包纠纷,谁就必须为此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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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根据我国《宪法》制定的大法,其目的就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年多的实践证明,依照这个大法来解决有关土地承包中出现的问题,就有利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反之就不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土地承包纠纷,是与法制精神相违背的。

  一些地方出现的土地承包纠纷,看上去有一定的客观诱因。比如一些农民长期外出务工经商,土地出现撂荒,一些农民由于种种原因欠缴税费,一些地方为发展经济大张旗鼓搞承包地流转,等等。不容否认,作为土地承包者的农民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像土地撂荒这样令人遗憾的事。作为土地承包者的农民,对待所承包的土地也不是为所欲为的,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告诉我们,承包者有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等。

  种种问题出现之后,怎么办?县乡各级政府及村委会决不能想当然地以为“真理”在握,可以随意处置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正确的道路只有一条,就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来进行处理。因为这部大法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的原则和程序、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其他方式的承包等,是处理土地承包问题的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部分规定,当发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有了法,就要依法来办事。看上去似乎很合理的事,只要与法的规定相违背,都必须得到纠正。不管出发点是好的,或者本身就是要找个理由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对照,可以看出,目前的土地承包纠纷中出现了不同程度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目前,特别要强调的是,必须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严格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认真处理好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遗留问题。

  各地政府应有所作为,就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领导。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及时调处解决,不能推诿,不能久拖不决,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对因违反政策法律和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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