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国土资源局等三部门开展打击非法占地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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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7日10:46 东北新闻网 | |||||||||
一段时间以来,长春市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或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时有发生,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在对一般事件按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而对触犯《刑法》的案件则及时移送到司法机关。日前,由长春市国土资源局、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长春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查办涉嫌土地犯罪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和案件移送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查处的案件,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及时将立案情况通知移送部门;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制作《不予立案决定书》,写明不立案的原因及法律依据,送达移送部门,一并退还有关材料。移送部门对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的7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当在1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及时答复申请复议单位。(新华网)[编辑: 孙绍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