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推行土地年租制 解决征地拆迁不合理现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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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7日12:59 南方都市报 | |||||||||
就群众反映的征地拆迁不合理现象,省国土资源厅表示将缩小征地范围,探索补偿统一标准 名词解释 土地年租制
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年租制的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每年向农村集体支付租金,租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租金应绝大部分直接分配给农民用于发展生产、改善生活。该制度推行之后有望形成双赢的局面,一方面农民可以长期受益,另一方面也缓解了开发商的资金压力。因为目前有不少开发商是因为一时难以拿出太多的补偿费,而不得不压低地价。 土地股份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集团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经营性用地单位合作,以获取长期回报。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争取国家支持,结合土地储备和银行抵债的土地资产的处置,探索发行土地债券,以缓解征地资金不足,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利益问题。 去年1月至今年3月,全省因征地、拆迁问题所引发的群众集体上访占上访总数的三成。针对这一现状,广东省政协于近日对“正确处理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众上访问题”进行了调研。省国土资源厅在介绍情况时透露,广东将尽量缩小征地范围,逐步在全省推行土地年租制。他们还在进一步探索推行土地股份制和发行土地债券,并要求征地单位在举办建设项目时,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的就业。 三成上访群众不满征地拆迁 旧城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开发商征地……城市的楼房多了、街道漂亮了,但征地拆迁所引发出来的一些问题越来越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今年省政协就把“正确处理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众上访问题”作为专题调研的重要内容。在省信访局提供的一份统计报告上,记者看到,去年1月至今年3月,全省因征地、拆迁问题所引发的群众集体上访共608批次16176人次,批次和人次分别占上访总数的30.7%和30.5%。 省信访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征地方面的群众集体上访中主要反映5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依法征地。主要表现为未批先用、少批多用、边用边报批、越权批地;二是滥用土地、一些地方征用大量土地搞重复建设,搞“形象工程”,或征而不用,长期荒废土地;三是征地补偿不合理。补偿标准偏低或未作补偿,征地款发放不到位甚至被截留、克扣,有的是被征地农民嫌补偿太低不肯收款;四是征地补偿款的使用缺乏透明度,监管不力,分光、吃光、贪污、挪用、挥霍征地款的现象时有发生;五是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出路未得到妥善解决。 因房屋拆迁群众上访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拆迁项目“烂尾”,拆迁户回迁遥遥无期。二是拖欠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周转房租金。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目前偏低 省国土资源厅的负责人坦承,目前征地中确实存在补偿偏低,对农民长远利益考虑不够的问题。他说,征用土地是政府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在依法给予农民集体适当补偿后,获取农民集体土地的行为,而非一般性的市场行为,因此政府和被征地农民集体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而目前,市、县政府希望改善投资环境,低地价甚至零地价向投资商提供土地,投资商也希望压低地价,低成本取得土地。这样各级政府总是试图压低给农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使征地矛盾更趋激烈。 据了解,目前全国使用的都是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虽然经过修订,征地的补偿安置标准提高了近一倍(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由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提高到6-10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从2-3倍提高到4-6倍),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比仍然偏低。部分基础设施征地压低补偿安置标准,往往按照或接近法定最低线给予补偿。省国土资源厅认为,按照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定倍数补偿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采用的做法,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记者经过调查也发现,实际上按照这种方法补偿的数额与土地的市场价值之间确实存在较大差距。 即使是这样低标准的补偿,部分地区的补偿费用还不能及时支付,除了拖欠补偿安置费,也有层层克扣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其中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支付给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根据安置途径支付给个人或集体,土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但是经过调查发现,有部分村集体不将应支付给个人的有关费用支付给个人,有的地区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不透明、不公开,随意挥霍、占用,甚至擅自挪用、贪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征地范围将有明确规定 征地发展经济就一定要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吗?参加调研的政协委员们都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他们分析,征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行的,总的来说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最终有利于促进当地人民群众包括被征地农民的共同发展。所以一定要坚决摒弃那种靠牺牲农民利益、低效利用土地资源换取一时经济发展的旧观念,努力盘活存量土地,体现土地等价交换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进一步明确征地范围,完善征地程序,规范征地行为,鼓励农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开发和经营。 同时也要千方百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通过易地开发、易地保护等方法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两者不是一对矛盾体”。 据了解,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即将出台,它将对征地范围作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不再是什么事情都可以征地。因为现有的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所以导致在实践中征地范围并无限制,只要是建设用地都可实施征用。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也表示,广东将尽量缩小征地范围,推行土地年租制。也就是说,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年租制的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每年向农村集体支付租金,租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租金应绝大部分直接分配给农民用于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目前这一形式已经在省内的个别地区试点,将逐步在全省推广。他们告诉记者,这一制度推行之后可以形成双赢的局面,一方面农民可以长期受益,另一方面也缓解了开发商的资金压力。因为目前有不少开发商是因为一时难以拿出太多的补偿费,而不得不压低地价。 另外,省国土资源厅还表示,他们还在进一步探索推行土地股份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集团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经营性用地单位合作,以获取长期回报。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争取国家支持,结合土地储备和银行抵债的土地资产的处置,探索发行土地债券,以缓解征地资金不足,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利益问题。 征地补偿探索统一标准 对于各项征地补偿费不能及时足额支付的问题,省国土资源厅表示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监督管理。无论是城市批次用地,还是项目选址用地,都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不得以各种借口拖欠、克扣各项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要公开、透明,费用开支要经过依法召开的农村集体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严禁挪用、侵占征地补偿费。 并将改革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计算方法,探索建立分区域、统一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使补偿安置标准计算更加准确、科学、合理,增强可操作性。探索将征地审批后的征地公告移至征地审批前,实行协议制度,即在征地审批前由国土资源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以扩大征地行为透明度和广大农民的参与程度。 被征地农民优先安排就业 就被征地农民安置问题,省国土资源厅表示正探索对不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采用多种渠道、多种方法安置。比如要求征地单位举办建设项目时,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同时建议广东逐步建立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针对征地拆迁问题,省建设厅还建议省政府颁布集体土地房屋征地拆迁管理办法,以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行为。内容包括拆迁申请受理部门、申请资料、审批部门、审批限时、纠纷处理、集体土地及行政划拨土地补偿办法等。 本报记者田霜月通讯员吴春泉肖莹 群众眼里的房屋拆迁问题解读 存在的问题: ●拆迁项目“烂尾”,拆迁户回迁遥遥无期。 ●拖欠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周转房租金。 省建设厅回应:拆迁“烂尾”项目面临的问题,涉及法院、银行、税务、规划、国土、建设、计划、房管等多个部门。建议拆迁上访量较多的城市应尽快成立由市主要领导小组任组长、由上述部门组成的房屋拆迁遗留问题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上述问题。 群众眼里的征地问题解读 存在的问题: ●不依法征地。主要表现为未批先用、少批多用、边用边报批、越权批地。 ●滥用土地。一些地方征用大量土地搞重复建设,搞“形象工程”,或征而不用,长期荒废土地。 省国土资源厅回应: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即将出台,它将对征地范围作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不再是什么事情都可以征地。广东将尽量缩小征地范围,推行土地年租制。 存在的问题: ●征地补偿不合理。补偿标准偏低或未作补偿,征地款发放不到位甚至被截留、克扣。 ●征地补偿款的使用缺乏透明度。监管不力,分光、吃光、贪污、挪用、挥霍征地款的现象时有发生。 省国土资源厅回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监督管理;改革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计算方法,探索建立分区域、统一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存在的问题: ●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出路未得到妥善解决。 省国土资源厅回应:正在探索对不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采用多种渠道、多种方法安置。同时建议逐步建立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