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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年租制 广东拟推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7日15:40 金羊网-羊城晚报

  还拟将征地公告移至征地审批前,实行协议制度

  本报今天消息 广东因征地、拆迁问题所引发的群众集体上访占了去年来上访总数三成。省政协近日对“正确处理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众上访问题”作了调研。省国土资源厅在介绍情况时透露,广东将尽量缩小征地范围,逐步在全省推行土地年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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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目前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是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虽然经过修订,补偿安置标准提高了近一倍(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由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提高到6-10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从2-3倍提高到4-6倍),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比仍然偏低。省国土资源厅认为,按照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定倍数补偿,是计划经济的做法,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记者调查也发现,按这种方法补偿的数额与土地的市场价值之间确实存在较大差距。

  据透露,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即将出台,它将对征地范围作进一步明确规定,不再是什么事情都可以征地。

  现有的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何为“公共利益”,未有明确界定,因而导致在实践中征地范围少有限制,只要是建设用地都可实施征用。

  省国土资源厅表示,广东将尽量缩小征地范围,推行土地年租制。即是说,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年租制的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每年向农村集体支付租金,租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租金应绝大部分直接分配给农民用于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目前这一形式已经在省内的个别地区试点,将逐步在全省推广。这一制度有望达致“双赢”:一方面农民可以长期受益,另一方面也缓解了开发商的资金压力。因为现时有不少开发商一时难以拿出太多补偿费,因而压低地价。

  省国土资源厅透露,他们还在进一步探索推行土地股份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集团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建设单位及用地单位合作,以获取长期回报。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争取国家支持,结合土地储备和银行抵债的土地资产的处置,探索发行土地债券,以缓解征地资金不足,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利益。省国土资源厅表示,要探索将征地审批后的征地公告移至征地审批前,实行协议制度,即在征地审批前由国土资源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以扩大征地行为的透明度和广大农民的参与程度。(南信)(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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