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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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8日05:49 山西晚报 | |||||||||
本报5月7日讯(记者程洁)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都必须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当老师。今日,《山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出台。记者注意到,《体检办法》除了对申请人员在一些重大疾病方面亮出红灯之外,还对其身高、体重有了严格规定。 体检高血压或低血压患者;结核病未治愈者;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慢性肝炎肝功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太原市内高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山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体检;长治市内高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和济医院体检;其余太原市外高校应在学校所在地市地级医院体检。 另讯: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的人员,5月8日—12日可到户籍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考试科目全部合格(各科满60分以上)的人员,分别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和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核发合格证书。本次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参加下一次单科考试;考试有作弊行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山西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5年内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应重新参加考试。 (山西晚报) 山西日报,转载或镜像请先与我们取得联系,谢谢! 繁简通软件由北京东方之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大汉网络技术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