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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办学校“身份”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8日06:26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本报讯(记者孙海华)结束民办学校鱼龙混杂的局面,规范统一管理。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省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将于9月1日起启用。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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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县级以上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新办学许可证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办学许可证为民办学校办学的合法证件,分为正本、副本,民办学校须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

  省教育部门要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所审批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做好同级同类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的备案工作。新的办学许可证正式启用前,原已领取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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