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瞒报重大安全事故主要领导降级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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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8日09:04 新华网 | |||||||||
新华网成都5月8日电(记者刘大江) 从6月1日起,凡在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及有关部门有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情节严重者其政府主要领导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将被给予降级等处分。这是四川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内容。 四川省规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迅速组织救助
四川省还规定,年度内发生1起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5起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市(州)政府应向省政府作出检查。事故发生后,调查工作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提出调查报告,最长不超过90日。调查报告应包括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必要时,省政府可以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