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贵溪一副局长以权入股 犯受贿罪被判5年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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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8日11:23 江南都市报 | |||||||||
贵溪市一副局长以权入股被判5年徒刑 本报鹰潭讯 贵法宣、记者刘祚保报道:贵溪市原支援重点企业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支重局")副局长罗来福犯受贿罪,一审被贵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今年3月4日宣判后,罗提出上诉,之后又撤回上诉。近日,随着鹰潭中级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罗来福受贿一案终于尘埃落定。
罗来福现年45岁,原系贵溪市"支重局"副局长。因贵溪化肥厂的石膏废渣(可用作生产水泥原料)委托给"支重局"管理,2000年底,该市个体户江某找到他要求承包销售废渣,罗便与该局另一副局长刘某、原化肥厂环保科长徐某(均另案处理)商定,在未交分文的情况下,要求江某每年交给他们3人共8万元作为"股份分红金",江某只得同意。2001年4月1日,罗来福代表"支重局"与江某签订了供渣协议。之后,罗来福多次向江某催要"入股分红金",江某只得分4次送给罗来福人民币8万元,罗分得其中3万元。 2001年11月,蔡某、傅某找到罗来福,要求承包销售化肥厂废渣。罗在未交分文的情况下,以表兄丁某的名义入股。之后,罗来福代表"支重局"与二人签订了供渣协议,并在协议上签了丁某的名字。因此时与江某签订的协议尚未到期,江某得知后,发生纠纷。经协商,蔡、傅二人将协议转让给江某经营,由江某付给蔡、傅二人50万元"损失补偿费"。蔡、傅二人收到江某第一期30万元后,付给罗来福现金5万元,罗将此款存入银行直至案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