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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关注·她是“死老虎”,她赢了名誉权(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8日15:17 金羊网-羊城晚报
  “女张二江”一案媒体一审败诉警示:贪官也有话语权,媒体应避免符号化歪曲

  媒体观点

  现在是媒体该反省的时候了!多年来,媒体一直有一种心态,“死老虎”怎么打都不为过,一审的这个判决却告诉我们,“死老虎”也不是随便可以打的。

  对这个破天荒的判决,民间舆论分作了两派。认同者认为传媒不应靠宣传高官隐私来取悦公众,“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完全私下的、与案件并不发生直接联系的个人私生活不应受到侵扰”;另一方则反驳说,“过分强调官员的公民隐私权,则会使其手中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官员手握社会公权,他的道德与行为不仅仅是个人问题,因此,他必须让渡部分隐私权,以便社会监督,确保其手中的权力不会被滥用。”

  ——黄广明

  这桩名誉权案的核心问题应该是报纸所提到的尹冬桂生活作风问题到底是真是假,报道是否确实导致了尹冬桂的社会评价降低,而不是报道的倾向性以及是否涉及了尹冬桂的隐私。

  就法庭宣判及法官陈述看,一审法院的审理恰恰在实质方面出现了偏差。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因名誉权纠纷而判处高额精神抚慰金也是没有先例的,对比“处女嫖娼案”中麻旦旦所拿到的74.66元,20万元这个数字实在太让人惊诧了。

  ——蔡方华

  用未经证实的“传言”就“一口咬定”尹冬桂“与多位男性有染”,就是“女张二江”,已构成对尹冬桂名誉的侵害。

  作为“嫌犯”的尹冬桂有没有名誉权?是没必要讨论的,连死人都有,何况只是一个嫌犯呢?也没必要怀疑记者及媒体缺少相关法律常识,他们知道自己在做什么———问题的实质在于,在他们眼里,一个“嫌犯”的名誉权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并且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就是侵犯你名誉权了,你能怎么着?”

  ——翟春阳
图:尹冬桂出庭
  如果单单为了媒体不再使用“女张二江”这种说法,湖北枣阳市原市长尹冬桂根本没必要提起这场诉讼,因为“女张二江”这个词语在她胜诉后再次在全国全面开花。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当这场诉讼以媒体的败诉一审告终,媒体对此的报道所用的标题仍然是《“女张二江”打赢名誉侵权官司一审获赔20万》。

  除了“女张二江”,像“广州马加爵”、“成都黄勇”之类的借代不时见诸于媒体。因为犯了罪,而且与马加爵、黄勇的罪行有某种相似点,于是就像香口胶一样被沾上、被符号化歪曲,这对当事者公平吗?尹冬桂案提供了一个生动的个案。

  新闻操作手法也需真实

  作为媒体工作者,对于报纸打出这样的标题完全可以理解。且不谈吸引读者眼球的因素,不可否认的是,作为某一类行为的符号,用类比的手法显然比用一长串繁琐的词汇来描述要简洁明了得多。我们可以很严谨地说,“枣阳市原市长据传与某些男性有不正当关系”,但肯定不如“枣阳市原市长是个‘女张二江’”来得简单上口;也没有一张报纸会把上面那个标题做成《尹冬桂打赢名誉侵权官司》,否则这条新闻阅读率会几乎为零。

  按新闻规律来办事当然是没错的,但最最根本的一条法则是真实。正如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所说:“我们不能苛求新闻媒体的用语如法律用语规范,但应当客观真实,尤其涉及对案件的报道,应少用批判性字语”。

  吸引眼球不能空穴来风

  广州的周晓琳律师曾经当过记者。对于这个案子,周律师说:“选择什么样的事实来吸引读者眼球,是一张报纸的品位决定的,无可厚非。但关键是———这些必须是事实,即便没有相关部门的确证,至少也应该有记者的调查,不能是空穴来风。如果是公安机关有一份尹冬桂本人的日记,上面记录事实如何如何,堪比张二江,那么这样报道没问题———但这个案子中没有。”

  说是失误也好,授人以柄也好,不管怎么样,这说明媒体在这起案件的报道中的确存在缺陷,而有缺陷就理应受到指出和纠正,不管这个指出来自于谁。“被监督人”也有话语权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此:为什么尹冬桂会成为焦点?———因为她已经归入“被监督对象”的范围,而在一般人的思维里,这种人是没有话语权的!“被监督”的人如何还有权力反过来监督媒体?

  我们注意到,真正的张二江在公诉人宣读他的情妇充满细节的证言时,他突然向审判长大声提抗议,请公诉人不要讲涉及个人私生活的内容。审判长予以确认。———即便被剥夺了政治权力的犯人,其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都仍然是受保护的,这是宪法最基本的保障。当时的尹冬桂仅是一名犯罪嫌疑人,法院未判,媒体先判,她显然有理由不满。而作为一名囚犯,她敢于使用自己的话语权,提出对媒体监督方式的质疑,无论在中国的人权史上,还是在媒体的进步史上,都会是重重的一笔。

  报道失实批评难站住脚

  不少人评论,法院这种判法会限制媒体对负面现象实施监督的权利。果真会如此?

  到每一家媒体所在的地方法院翻翻案子———这几年来,什么时候少过告媒体的案子?媒体又有什么时候会因为官司打输而关门散伙?只能说,这些诉讼提醒中国的媒体: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媒体的报道方式需要改进。只要报道不失实,监督负面现象批评报道永远不会站不住脚。

  完全可以说,中国的媒体还在蹒跚学步,总会有很多逾权、错位甚至根本错误的时候。报纸不是记者的饭碗,而是社会的公器,作为监督社会的媒体,本身也需要监督。监督来自哪些方面,这是一个进程:首先是自上的,渐渐有了圈内的,然后有了各个阶层的,包括弱势的,而最后终归会是一个全社会的监督,包括被监督对象的监督。对于身陷囹圄但可能拿到20万元的尹冬桂,我们不好说她是属于哪个阶层,是弱势的一部分还是“反扑的死老虎”,能够在这个问题上起诉媒体,都是一个对监督空白的可喜填补,对媒体缺陷亟需改进的有力督促。希望尹冬桂的起诉是一个监督媒体的良好开头,而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能见到“男尹冬桂”或“湖南尹冬桂”、“广东尹冬桂”之类的监督媒体的报道。本报记者罗颖

  链接

  2003年9月,湖北枣阳市原市长尹冬桂因受贿获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在尹冬桂被双规直至审判期间,当地一家报纸把尹冬桂比喻为“女张二江”,对她在任职期间的生活作风问题进行了“渲染”。

  受贿案一审宣判不久,尹冬桂就委托其丈夫对某报提起了名誉权诉讼。上月底,襄樊市襄城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后,判处该报赔偿尹冬桂精神抚慰金20万元。

  张二江曾为湖北省天门市原市委书记,因受贿近80万元被判刑,被报道曾与107个女人(包括卖淫女)发生过性关系,被称为“五毒书记”。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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