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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还“政府收费”一个清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9日09:52 中国青年报

  作者:王东京 李莉

  说起乱收费,企业深恶痛绝,老百姓也是民怨沸腾。近些年,政府收费急剧膨胀,占据了财政收入的半壁江山,与税收打成了平手。应当承认,其中某些收费,是有关部门拉大旗作虎皮,巧立名目的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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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政府收费在全世界普遍存在,不分青红皂白,把政府收费一棍子打死,并不是科学的态度。要还政府收费一个清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去伪存真,弄清哪些是合理收费,应予以保留;哪些是苛捐杂费,应明令取缔;还有哪些收费应重新归口,改费为税。

  政府性收费可分为两类,规费和使用费。所谓规费,是指政府所属的职能管理部门,如公安、司法、工商、民政等部门,提供特定管理而收取的费用。这种收费,不以营利为目的。譬如,教育部门颁发学生毕业证,相应地要收取毕业证书费;检验部门接受检验申请,提供检验服务,也要收取检验费。所谓使用费,是指政府部门提供了公共设施,对使用者按一定标准收取的费用。如医疗收费、过路过桥费、清洁费等。

  政府的收费和税收,好比同朝为官,共事一主,都为国家财政效力。税收是无偿的,可收费是有偿的,即谁受益谁付费。税收与收费,用途不同,一般说来,税收没有指定用途,它用于一般性财政支出,如国防建设。而收费则用途明确,取之何处,用之何处。税收的征收对象包罗万象,而政府收费仅限定于特定范围,超越了规定范围,就属于乱收费。对应于税收的强制性,是收费的自愿性。比如,驾车从北京到天津,走高速路,就要交高速公路通行费,走辅路,无须付费。这就意味着在是否缴费问题上,公众有选择权,你不接受服务,便大可不必缴费。最后一点,税收一般较固定,它一经立法生效,不会轻易变动。而收费则可由政府视情况而定,大多无需走立法程序。

  那么,哪些应该征税,哪些应该收费呢?对此,经济学家引入了公共物品、混合物品两个概念,对政府采取收费还是征税,作出了一些解释。对公共物品,大家比较熟悉,比如监狱、法庭、灯塔、绿地等等。也就是说,公共物品很难由市场提供,私人是不愿意干或没有能力去干的,只好拜托政府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提供公共物品的经费从何而来呢?经济学家主张,最好采取税收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再由政府出资兴办。

  与公共物品不同,混合物品兼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双重性质,它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不具有竞争性,但具有排他性。比如桥梁,表现在非竞争性上,就不可能出现很多的投资者,若在一个路口设很多座桥,竞相压低收费标准,招徕过客,那样不仅造成资金的浪费,更不知何时才能收回成本。排他性也容易理解:桥梁的车流量是有限的,千军万马挤着过一座桥,不是桥毁人亡就是交通堵塞。对于第一类混合物品,既可从税收中划出资金,免费提供;也可以设置关卡,对过桥车辆收费。具体采取哪种方式,要按照成本———收益分析,看哪种方式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第二类,是具有外部性的混合物品。比如医疗卫生保健。健康不仅是个人的事,而且事关民族兴旺国家强盛,所以,具有一定的外部经济性。因此,卫生保健一部分由政府提供,从税收中拿出一块来解决;另外,还有一部分向求医者收费,也就是说实行税费搭配,两种方式混合使用。

  实践证明,政府收费具有不可替代的优点。比如,以前公费医疗曾大行其道,很多人爱往医院跑,甭管有用没用的药,大包小包往家拎。花公家的钱,不讲节约。结果医药费开支居高不下。可真要压缩了医疗费用,真正需要看病的人,又会病急难投医。现在实行医疗制度改革,政府提供一部分,谁看病谁交一部分,由于自己也要“出血”,很多人便会掂量掂量,不再去拿一堆多余的药品了。类似这样的收费,对抑制过度消费、无端浪费,自然是好处良多。

  若说收费带来的问题,也真让政府头痛。有些部门手拿上方宝剑,有恃无恐,漫天要价,甚至坐收坐支,账目不清。每年6000多亿元的收费,相当一部分没有上缴财政,反倒把小金库装得满满当当,车越坐越豪华,楼堂馆所越盖越高级,收费大军越来越庞大。如此收费,还使得税费关系本末倒置,由于费收得太多,税基越缩越小,分给税收的那块蛋糕,分量不足,成色也差,国家财政被挤对得捉襟见肘,有苦难言。

  近年来,政府为整顿和改革收费办法,付出了很大的努力。比如对公安、工商、海关等26个部门的83项收费进行预算管理;采取收支两条线,对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收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取消一大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同时,还实施了一项重大的举措———费改税。提到费改税,我们要避免从费的极端,走到税的极端。其实,费改税的目的,不是要将所有的费都改为税,而是在清理的基础上进行规范。根据情况,一部分收费要坚决予以取消,如向企业的乱摊派、乱收费。一部分过高的收费标准要降低,如办理某些证照时主管部门开出的天价。一部分应该保留,比如企业申请专利、个人办理出国护照等的费用。还有一部分费,的确应改为税,纳入政府的税收体系。如对于纯公共物品收取的费用,像环境保护费、基础教育费、城市绿化费等,由于具有税收的性质,应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原则,改为税收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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