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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多项措施优待低保对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9日11:36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下月实施

  (记者朱咏梅)从今年6月1日起,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现行低保政策外,还可凭《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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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以下简称《低保证》)在就医、求学、就业、住房等方面享受优待。这是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及省地税局在日前联合制定的《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试行)中作出的规定。

  就医上学费用减免

  低保对象持《低保证》到政府举办的各级综合医院就医看病时,医院免收其普通挂号费,减收10%至15%的检查费、床位费和手术费;低保对象从事饮食服务等个体职业需要健康体检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减收30%的体检费。

  低保对象接受教育可享受相应的费用减免优待。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免收其教科书费和杂费;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适当减免学费和杂费;低保对象中的孤儿进入中小学就读的,学校免收一切学习费用;低保对象中的“三残”(盲、聋哑、智力残疾)子女在公办特教学校(或在公办普通中小学随班)就学的,免收学杂费、教科书费和住宿费;低保对象升入普通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可持《低保证》进入“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在校期间,学校适当减免学费、补助生活费,并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就业住房优惠多

  低保对象有就业愿望的除可享受劳动保障部门优先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外,从事指定行业的个体经营,可以享受相关费用减免的优待。

  从事个体经营的低保对象,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业、按摩业,开网吧及氧吧等)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免收其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含工本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各集贸市场要优先照顾低保对象进入市场经营,并免收摊位管理费、卫生费,减半收取摊位费;低保对象新办信息业、咨询业、技术服务业个体经营的,自开业之日起其经营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个体经营的,自开业之日起其经营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利用自有住房从事科技、信息、文化、修理等服务行业个体经营的,自从业之日起5年内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

  此外,《办法》还规定,租住公房且面积在规定标准内的低保家庭,由房屋产权单位对公房提租改革中新增租金予以全部减免;各市(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实物配租方式,也可采取发放廉租房补贴的方式,改善住房困难的低保对象的居住条件;低保对象办理婚姻登记时,民政部门减半收取登记工本费;低保对象去世时,民政部门减半收取火化费。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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