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规定:瞒报重特大事故 政府主要领导降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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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9日16:00 新华网 | |||||||||
四川省政府制定的《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因不履行职责或不按程序履行职责,从而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凡在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政府主要领导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将受到降级至最高为撤职的行政处分。 根据规定,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
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规定迅速组织救助,并按照程序、时限立即逐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否则,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将会受到记过、记大过或降级等行政处分。 年度内发生1起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5起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市(州)政府应向省政府作出检查。事故发生后,调查工作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提出调查报告,最长不超过90日。调查报告应包括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必要时,省政府可以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下级政府或下级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梁小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