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权行使将相对集中(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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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00:00 石家庄日报 | |||||||||||
星期一 本报讯(记者孙英明)昨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为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我省决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按照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实施意见》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如果仍然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还要依法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模式进行管理。执法人员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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