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放宽婚姻登记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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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03:53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据《四川日报》报道,记者8日获悉,四川省民政厅近日转发了民政部出台的关于婚姻登记的10条新规,进一步放宽婚姻登记相关条件。这些新规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无证无簿也能拿“本本” 新规规定,如果当事人无法拿出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
结婚证丢失也可离婚 若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做出书面说明。 开好证明可补领结(离)婚证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年龄,申请补领结婚证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若补领时已达法定年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应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以及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老外、华侨等可在内地结婚 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应根据其出具的证件分情况处理:若当事人出具身份证、户口簿作为身份证件的,按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规定办理;当事人出具中国护照作为身份证件的,按华侨婚姻登记规定办理。 当事人以中国护照作为身份证件的,在内地居住满一年、无法取得有关国家或我驻外使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本人的相关情况声明及两个近亲属出具的有关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双方均为外国人,或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双方均为外国人的还须出具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国人员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服刑人员可登记结婚 新规规定,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其服刑监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服刑人员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如果没有身份证件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沈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