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执法程序建立环境执法责任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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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09:03 中国环境报 | |||||||||
赵伟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政府是环境保护的重要责任人,然而,当前由于经济等因素形成了各地区、各级政府对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执行和贯彻上出现了较大的差异,一般来说,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政府要比中西部地区的政府重视得多,上级政府要比基层政府重视得多。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这一重要原则往往在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显得无力,个别
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权限不足,造成执法不力;随着环境监管工作的日趋专业化、复杂化,部分环保执法人员的素质不能满足现代环境管理工作的要求;而且我国的许多地方尤其是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装备落后,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部分企业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较差,对环境执法存在对抗的心理,使得目前环境管理工作困难重重,没有强制执行作为后盾,环境管理的许多方针、政策,难以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 笔者建议,赋予环保部门查封、冻结、扣押等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将环保部门的限期治理建议权改为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应加大环保投入,大力开展环境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实行上岗证制度;加大对环境保护部门的硬件投入。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我国环境立法通常由多个管理部门分别起草,难免出现从部门利益出发现象,造成某些法律内容的重叠和相互抵触,形成立法上的部分真空。某些对环境造成危害的行为就没有相关法律加以制约。 我国环境立法的相对滞后性也就造成了目前环境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状况。例如,限期治理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指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和区域,由有关的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小型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外,其他法律都将这一权力赋予了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往往更注重工业产值、就业率等因素,对超标企业难以下决心治理,这给环境执法工作造成较大的困难。 由于环境法律、法规原则性的规定比较多,造成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环境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为了实现环境执法的公正性,增强环境执法的透明度,笔者建议在行政处罚、征收排污费等环节上设立公示制度和听证程序。如要求排污收费在1万元以上的和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均要公示1周,排污收费在3万元以上和行政处罚1万元以上要举行听证会,以实现对环境执法的民主监督。 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要对自己的执法行为负责,发生过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环境执法责任制,并将执法责任层层分解到各个部门和每位执法人员,将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干部政绩、年度考核等级和干部奖惩的依据之一。 与此同时,加强和普及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一条根本途径。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环境监察大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