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浦江燃油污染事故审结 两案犯被判五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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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10:39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5月10日电 (李扬 杨金志)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对去年8月在黄浦江上交通肇事、导致重大燃油污染事件的两名船员维持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官泽强、陈宋高5年有期徒刑。 2003年8月5日凌晨4时许,上海吴泾热电厂附近的黄浦江水域发生一起燃油泄漏的重大污染事故。停泊在吴泾热电厂码头的“长阳”号货轮,被一艘外地船舶撞击后,导致船尾
公安部门查明,事发当天凌晨,浙江长兴县船舶运输个体经营者官泽强驾驶着浙长兴货0375轮沿黄浦江上行时,因疲劳便叫陈宋高接替他驾驶,官随后到驾驶台后面睡觉。凌晨4时30分许,正在酣睡中的官泽强被一阵猛烈的撞击声惊醒。原来,没有驾驶执照的帮工陈宋高因疲劳驾驶,船舶一时失控,导致船首撞上了停泊在吴泾热电厂六期码头上的中海集团“长阳”轮,致使“长阳”轮船尾部被撞出一个缺口,船内的燃油当即溢出。官泽强见事不妙,立即接过船舵驾船仓惶逃离现场。当晚9时,他们驾船抵达浙江长兴某船厂将撞坏的部位修复,并将修理后切割下的船头挡水板和沾满油污的缆绳藏匿于船厂内。 检察机关对官泽强、陈宋高提起公诉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5年。两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两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事故,且肇事后又畏罪逃逸,以致贻误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堵漏、清污的最佳时机,造成了黄浦江水域大范围的污染。有关部门为及时清污耗资高达1700余万元,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官、陈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维持原判。(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