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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改出租屋管理规定 承租人犯罪出租人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10:53 南方日报

  在深圳市出租房屋,房东应在租出去后10天内自觉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手续,否则会收到罚款通知单。这是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维稳及综治办等5部门前日联合制订的《关于加强私人出租屋业主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的。目前该《意见》正在征求意见,市民可在5月15日前将个人意见反馈到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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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登记或备案将被罚款

  根据《意见》,凡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经营的个人,在租赁关系确立后10天内,应自觉在房屋所在地租赁管理所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手续。逾期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租赁管理部门一次性处以合同期租金总额20%的罚款,并追缴租赁管理费、代征税款和滞纳金。

  房屋出租人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义务,租赁关系确立后,应在3日内督促、协助承租人到出租屋综合管理机关办理租住人员信息登记,否则,由主管部门处以月租金额一倍的罚款。

  党员干部违规将被严处

  深圳市有相当数量的出租屋业主是党员、干部及单位职工,《意见》规定,对于违规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除依照租赁管理法规进行处理外,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不得参加单位的年度评先。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属于股份合作公司和村(居)委会干部,由其上级主管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与岗位目标年度考核挂钩。属于股份合作公司和农村居民的,由股份公司和村委会与其本人的年终分红挂钩。

  《意见》还规定,各级维稳及综治办在开展年度维稳及综治工作考核时,要把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职工私人出租屋是否已申报登记、备案,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一旦发现违规租赁行为,要及时通报出租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决定干部评先授奖和年终考评时,应考虑干部执行租赁管理法规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对各级维稳及综治办通报的干部违规情况,要严格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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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屋管理规定拟修改 承租人犯罪出租人也受罚

  记者昨日(5月9日)从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近期将进行修改,修改讨论稿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据了解,深圳作为一个新兴移民城市,全市常住人口现有139万,外来人口却多达780万。由于人口比例严重倒挂,目前全市出租屋多达160万间(套),出租屋多且分散,使出租屋管理成为深圳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

  市维稳及综治办有关负责人透露,为了提高租住人的生活环境,原规定中的“居住面积不得少于人均3平方米”将改为“不得少于6平方米”,并规定住宅出租屋应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修改稿着重加强了计划生育管理,住宅出租屋承租人为暂住人员的,必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和经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核验的计划生育证件,承租人为单位的,还须与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修改稿还规定,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者和未成年人居住,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活动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将受法律惩罚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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