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作霖第九子”名誉权案终审 驳回上诉请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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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11:52 北方热线网-沈阳日报 | |||||||||
北方热线网——沈阳日报讯 5月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轰动一时的“张作霖第九子”张学忠状告原张学良旧居陈列馆馆长杨景华侵犯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张学忠的上诉请求。 “帅府家规男儿左臂都刺有梅花印”,张学忠一直以其左臂上5个梅花印和帅府管家温守善的声明证实自己是张作霖的亲生儿子,他还持有上面有“张作霖”字样的文书和印章
2003年9月26日,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学忠的诉讼请求。市中法经审理认为,张作霖作为一个历史上的知名人物,其家史已成为历史研究的一部分,对此,不应限制他人进行评论及提出疑问。杨景华在文中提出自己观点,不应视为侵犯原告隐私权,也不构成名誉侵权。(孙智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