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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作霖第九子名誉权案终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12:32 东方网

  东方网5月10日消息:5月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轰动一时的“张作霖第九子”张学忠状告原张学良旧居陈列馆馆长杨景华侵犯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张学忠的上诉请求。

  “帅府家规男儿左臂都刺有梅花印”,张学忠一直以其左臂上5个梅花印和帅府管家温守善的声明证实自己是张作霖的亲生儿子,他还持有上面有“张作霖”字样的文书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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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杨景华则从事张氏帅府研究工作30多年。1994年5月29日,哈尔滨某报刊登了一篇杨景华所写的《张作霖有“九儿子”吗?》的文章,对张学忠的身世提出质疑。2002年1月,张学忠在专题片《中国诈骗大案纪实》看到了自己的照片,还有杨景华接受采访的镜头,介绍是如何当众戳穿张学忠假冒身份的。张学忠认为文章内容和光碟侮辱了自己的母亲,并侵害了自己的隐私,遂于当年8月向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失8万元。2003年9月26日,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学忠的诉讼请求。市中法经审理认为,张作霖作为一个历史上的知名人物,其家史已成为历史研究的一部分,对此,不应限制他人进行评论及提出疑问。杨景华在文中提出自己观点,不应视为侵犯原告隐私权,也不构成名誉侵权。

  作者:选稿: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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