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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八部门联合通知要求做好全省新一轮低保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12:37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向全省各地(州、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做好全省新一轮低保服务准备工作,确保6月1日即将施行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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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各项优待政策落到实处。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将低保工作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之一来抓。今年,省政府又把做好低保工作列为要为群众办好的十件实事之一,向社会作出“筹集5.6亿元资金,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的承诺。从年初以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认真落实保障资金,积极完善各项配套措施,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努力巩固发展“应保尽保”成果。据省民政厅公布,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到今年3月底,全省纳入低保范围的对象已达341761户,总人数共计647052人。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在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全省的低保保障力度也得到进一步加强。今年1至3月,全省累计发放保障金12658.57万元,其中,仅3月份就支出保障金4066.84万元,实现人均每月补贴差额62.85元。

  在继续做好“应保尽保”工作的同时,为妥善解决低保对象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困难,按照省政府要求,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8个部门制定出台了《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试行)》。从6月1日起,全省65万城市低保对象将享受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即将施行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试行)》规定,低保对象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低保政策外,凭《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以享受包括医疗、教育、就业、住房和其他方面的优待。

  优待政策大致是,低保对象持《低保证》到政府举办的各级综合医院就医,免收其普通挂号费,减收10%至15%的检查费、床位费和手术费;低保对象从事饮食服务等个体职业需要健康体检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减收30%的体检费。低保对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免收教科书费和杂费;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适当减免学费和杂费。低保对象中的孤儿进入中小学就读的,学校免收一切学习费用。低保对象中盲、聋哑、智障“三残疾”子女在公办特教学校(或公办普通中小学随班)就学的,免收学杂费、教科书费和住宿费。低保对象升入普通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可持《低保证》进入“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等。低保对象新办信息业、咨询业、技术服务业个体经营的,自开业之日起,其经营所得免收个人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个体经营的,自开业之日起,其经营所得免收个人所得税1年;利用自有住房从事科技、信息、文化、修理等服务行业个体经营的,自开业之日起5年内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凡租住公房且面积在规定标准内的低保家庭,由产权单位对公房提租改革的新增租金予以全部减免等。另外,《规定》还明确指出,民政部门减半收取低保对象的婚姻登记工本费等。

  马玉龙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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