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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给“公关费” 商铺租赁到期后竟遭遇停电刁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13:12 中国新闻网

  中新海南网5月10日消息:

  据海南特区报报道,9日,海口市的王女士致电该报,称自己2001年4月28日租赁了海口海秀大道20号楼下 3号和4号两个店面在2004年4月28日到期。可是,店铺管理人员在店铺到期之前,竟开口向她索要5万元的“公关费 ”,称交5万元公关费她就可以优先继续租赁店面。王女士拒交“公关费”后,她租赁的店铺被强行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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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王女士提供的录音中听到,有一名男子向王女士提出交5万元公关费不开发票,帮她打点关系,她就可以继续 优先租赁到期的店面。王女士告诉记者,向她索要钱的是店铺的管理人员潘某。

  就此事件记者采访了店铺开发商海南省建筑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邓经理。邓经理告诉记者:海秀大道20号一排店 面是由海南高速公路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海南省建筑总公司共同开发的,双方各抽出一半人员组建彩虹商城管理办公室,负责海 秀大道20号店铺的租赁和租金收取。原来他们和承租方签订的铺面租赁费是每平方米160元,今年他们研究调高到每平方 米280元。王女士提供的潘某索要5万元的公关费的问题,是他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王女士可以持证据向纪检部门举报 ,如果查证属实,他们一定会严肃处理。(来源:海南特区报记者廖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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