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法院发布“七条禁令”“八个严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13:43 新华网 | |||||||||
执行人员:全省法院人员 执行时间:5月20日起 举报电话:0431-7617802
昨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了将于5月20日起在全省法院开始施行的《吉林省高级人民 法院七条禁令》。 一、严禁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违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 退。 二、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的物品及请吃、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违者给予警告至记 大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 三、严禁借用当事人的交通工具,违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 四、严禁在开庭时接听电话、吸烟等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违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五、严禁在执行公务时,不按规定着装、使用不文明的语言等有悖司法礼仪的行为,违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执行公务,违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 七、严禁参与赌博,违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 中共吉林省纪委驻省法院纪检组组长、省法院党组成员孙恒山表示,“七条禁令”设定的七个方面行为都很具体。近 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十分重视并切实加强法院的作风建设,取得了一些实实在在的成效。但是,人民群众仍有不满意的地方, “七条禁令”设定的行为是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多,也是比较强烈的问题。省法院将成立明察暗访小组,发现有违反“七条禁令 ”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典型案例将向社会曝光。 任何人发现法院人员违反“七条禁令”的行为,都可以向省法院“七条禁令”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为:0431- 7617802。 八个严禁 执行人员:全省法院执行局干警执行时间:5月20日起 举报电话:0431-8556655 昨日,记者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省法院执行局干警从5月20日起将执行“八个严禁 ”。 一、严禁故意超标的查封: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必须要经 合议庭合议。 二、严禁随意执行案外人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执行,必须要依法、慎重,要经合议庭合议并报执行局长批准,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严禁随意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中止、终结执行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裁定中止、终结执行必须经合议庭 合议。 四、严禁重大事项不予合议:案件执行过程中,每一个环节应经合议庭合议。 五、严禁单人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一切执行行为必须要两名以上执行员共同进行。 六、严禁同当事人搞“三同”:“三同”即执行员与当事人同行、同吃、同住。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从申请 执行人预交的实际执行费中支付,实际执行费应采取一案一账、多退少补的原则。 七、严禁使用空白执行法律文书:严禁签发、携带、使用空白法律文书;执行法律文书的签发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执 行法律文书不得涂改、涂抹;赴异地执行案件时,当事人未能举证或仅提供被执行的财产线索的,派专人递送或通过特快专递 形式邮寄或运用高科技手段实施远程制发法律文书形式。 八、严禁违规支付执行款:执行款是现金的,必须由两名执行员交给申请执行人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及申请执行人特 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手中,是银行存款的,执行款必须直接汇到权利人的账户上。建立执行退款回执制度。 省法院执行局局长卢炳建表示,执行干警“八个严禁”是通过一些实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总结出来的管理方面的教 训总结出来的,任何人发现执行干警违反“八个严禁”行为,都可以向各级法院予以举报。省法院执行局的举报电话:043 1-8556655(记者杨李一通讯员郭春雨王伯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