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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给补偿 企业被职工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15:46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5月10日电(记者李钧德)企业要求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按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还以违反厂规为由,单方解除了有意见的员工的劳动合同。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位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王建伟将开封仪表厂告上了法庭。

  2002年底,开封市仪表厂要求从事生产、技术、经营等方面的人员,与厂方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规定:“员工要为用人单位保守生产、技术、经营秘密。离厂3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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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与开封仪表厂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开封仪表厂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如有违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接到协议文本后,开封市仪表厂高级工程师王建伟等人提出: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公平的基础上给劳动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开封仪表厂没有接受他的要求,并说:“谁不签字就解除谁的劳动关系,其家属(在厂工作的)也要下岗。”

  在厂方坚持下,开封市仪表厂的有关人员相继在协议上签了字,但王建伟坚持拒签。2003年4月9日,开封仪表厂以王建伟拒签保密竞业协议违反厂规为由,单方解除了与王建伟的劳动合同关系。王建伟不服,于当年7月18日向顺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开封仪表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并给予原告应有的经济补偿。

  开封仪表厂副厂长林富成告诉记者,王建伟作为企业的技术骨干,每月工资高达1500元,这本身就已经包含有对保护商业秘密的补偿,如果再给予专门的经济补偿,不仅其他员工会有意见,企业目前也难以承受。

  法院审理认为,开封仪表厂为了防止自己的商业秘密泄露,依法有权要求本企业职工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但同时也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给予签订协议的职工以适当的经济补偿。被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强调了与劳动者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而忽视了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利,这显然是不公正的。原告为维权不与被告签订这一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以原告违反厂规为由,对原告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的做法是错误的,依法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许王建伟与开封仪表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开封仪表厂支付给王建伟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当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64036.50元。

  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对此判决均表示不服,已分别上诉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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