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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须依法而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15:48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5月10日电(记者李钧德)竞业限制,作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有效手段,曾广泛应用于英美法系国家。记者近日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中引进这一概念较晚,且规定比较笼统,对如何正确运用这一办法保守商业秘密,很多企业并不熟悉。也有的企业在运用这一条款时因没有遵循公平原则而引起协议无效。有关律师提醒用人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须依法而行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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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确保竞业限制合同的有效性,用人单位在制订竞业限制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义务主体范围应明确。只有实际接触、了解或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独特经营模式、生产方法的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才应被确定为竞业限制义务主体。

  二是应在合同中写明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且不得将这一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或劳动者因工作而累积的专业技能都归入商业秘密的范围。尤其对劳动者创造并享有的知识产权,不能单纯作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应双方协商,确定归属,不具有可保利益而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三是限制从事的竞争性行业或单位及限制从业的地域应在合同中列出,限制从业的范围越窄,竞业限制条款越容易被法院认定为有效。

  四是协议中不仅必须约定竞业限制补偿费,还应该明确补偿费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且补偿费应实际支付,否则,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五是聘用新的劳动者工作时,应在聘用协议中明确规定:劳动者没有违反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行为,不在新用人单位中使用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独特经营模式、生产方法等,且劳动者的近亲属没有在竞争行业或单位中任职等情况,否则,用人单位可能会卷入不必要的商业纠纷中。

  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有时为了能在用人单位任职而不得已接受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学会在被动的情况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求用人单位明确自己是否属于应限制主体,并在合同中注明。

  二是要求明确限制从业的时间、行业或单位、地域范围等,对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要求有权拒绝。

  三是要求明确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并在协议中注明,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协议自动失效。

  四是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应诉,敢于对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要求提出抗辩,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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