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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不提供"消费账单" 消费者有权拒交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16:49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5月10日电(记者毛朝敬)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近日发出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向服务商索要“消费账单”,否则消费者可以拒绝交款,这是法律赋予每位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李女士向四川省消委投诉,今年4月2日她的手机接到卡上余额不足的短信息,为此她感到很意外,因为3月29日刚充值50元,几天内又很少打电话,后经查实才发现,仅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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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便被错扣了20元短信息费。之后的4月6日早上,她查询卡上尚有电话费40.48元,到4月7日,在这两天她没打任何电话、也没发任何短信息的情况下,卡上的电话费余额竟莫明其妙地只剩35.09元了。

  据四川省消委介绍,长期以来,许多经营者戓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以服务量太大、没时间、节约成本为借口,不愿主动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账单”,省略了为消费者寄送消费账单的环节。据四川省消委今年4月的一次企业调查反馈显示,全省83%的服务商是在消费者先行付款后才给“消费账单”,只有32%愿意事前主动向消费者寄送“消费账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四川省消委近日发出的《“消费账单”是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保证》的消费警示提出,账单虽小,诚信事大,它既是消费凭证,又是消费者维权的法律依据,还是服务商消费服务的延伸及服务产品的一部分。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账单”是每个服务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账单”,就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拒绝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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