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用人单位不可用补休替代五一加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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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17:09 温州新闻网 | |||||||||
温州新闻网5月10日消息:“五一”长假已结束,而在这期间加班的员工,可拿到了加班费?而拿到的加班费合理吗?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负责人说,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单位,员工如在5月1日至3日加班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5月4日至7日为调休的休息日,如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员工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该处还表示,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不可以用补休形式替代,进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必须事先与员工及工会进行协商,如用人单位事先未与员工及工会协商,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员工有权拒绝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员工加班。 与此同时,员工在没有得到用人单位的通知,也没有在单位留下加班记录的情况下,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除非员工的加班得到单位的认可。 劳动部门提醒,如果你的单位没有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要及时向他们投诉。(温州晚报 蔡学萍) 国家规定以下这些情况,不准单位安排加班:(1)妊娠期的女员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2)女员工怀孕7个月以上,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她们加班。(3)女员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她们加班。(来源:温州新闻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