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属于工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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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00:32 重庆商报 | |||||||||
本报讯(记者陈伦雄)单位组织职工外出开会,职工在娱乐活动中受伤是否算工伤?被这个疑问折磨近2年的赵翰馥先生昨天终于得到肯定答复——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应属于工伤。 2002年8月22日,重庆宏达园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体职工到巴南长生桥水云山庄召开半年总结会。白天开会,晚上攀爬绳网比赛。赵先生称,单位领导鼓励职工,对比赛获
出院后赵向单位申请工伤,但领导告诉他,攀爬绳网属于娱乐活动,系职工个人行为。赵向劳动部门提请工伤认定。去年夏天,渝中区劳动局认定,赵受伤属于工伤范围。 重庆宏达装饰公司坚持认为,赵受伤是个人行为,遂向法院起诉,状告渝中区劳动局,请求撤销对赵先生的工伤认定。 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攀爬绳网的举动得到了公司主要领导的响应和承认,主要领导也到现场观看,活动已经具有一定的组织性。该院昨天作出一审判决:维持渝中区劳动局的认定,驳回宏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来源:重庆商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