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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保证金成他人“摇钱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01:47 齐鲁晚报

  青岛一股民状告证券公司讨回48万元损失

  本报青岛5月10日讯(记者 崇真)存入证券公司的160万元保证金却被他人擅自挪用进行股票买卖,导致股民孙某资金损失达48万元。近日,孙某将该证券公司告上青岛市南法院,讨回了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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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2001年1月10日,原告孙某在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存入保证金人民币160万元。2001年9月,原告在被告处打印出自己账户的交易明细,发现账户资金被数百次用于股票交易。当日,该账户内的股票总市值为110余万元,资金余额仅为990余元。

  同日,时任被告一楼职员的李某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称:2001年1月10日,孙某在该处开立资金户,我未经本人同意,先后于4月至9月将全部资金买卖了股票(二级市场),2001年9月28日全部清仓,造成账面损失48万余元,该资金由操作造成的损失,一切应由我本人承担责任。2001年10月8日,原告将其账户内的保证金人民币112万元提走。

  法院审理认为,自原告在被告处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保证金时起,根据交易习惯,双方就已缔结了无名合同,被告当然负有确保原告资金安全的义务。即使被告在履行该无名合同、保障原告资金安全过程中无过失(如意外被盗抢等)的话,根据风险转移原则,其也应自行承担该资金蒙受的风险造成的损失,对原告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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