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标时诋毁对手被判不当竞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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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02:18 京华时报 | |||||||||
作者: 邹桂来源: 本报讯(记者邹桂)认为自己公司投标失败是由于原来的业务骨干跳槽到竞争对手,北京视翰公司遂以业务骨干泄密及竞争对手时代视通公司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两者告上法庭。昨天,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时代视通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去年1月24日,吴某开始担任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的商务经理和项目经理等工作,双方签订保密协议,但并未指明公司秘密的具体内容。去年11月,吴某离职后受聘于时代视通公司。同年12月12日,两家公司参加了辽宁电视台的项目招标会。投标过程中,时代视通出具了一份两家公司的综合比较表,列举了自己的成功案例及对方的失败案例。结果,时代视通公司中标。 法院认为,视翰公司的保密协议没有指出保密内容,故不支持其商业秘密被侵犯的诉请。但时代视通公司是通过比较表的形式显示出自己的强势,足以引发公众产生误解。同时,时代视通也没有举出其事实出处,此举是对竞争对手的诋毁,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