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登记失业率”应该“摘帽”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03:4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据《中国青年报》5月10日报道,一季度,全国共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810万,比上年末增加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对于有人感觉到实际失业率较此要高的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表示,4.3%是城镇登记失业率,即城镇失业人员来登记所形成的失业率,它不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因为这些人员跟企业的劳动关系还存在,而且有企业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也不包括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这真的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吗?所谓“失业率”,是指“社会中想要工作却又找不到工作的失业人数占社会劳动力总数的百分比”。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失业率的分子和分母都没有把农民,更没有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排除在外。 农民会不会失业?从理论上说,不会,因为每个农民都可以分到责任田,都有活干。但实际上,地太少,人太多,相当一部分农民处于赋闲状态。农业部信息中心发布的资料表明,按现有的耕地与经济水平来算,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大约有2.7亿,有的闲在农村,有的到了城市却找不到工作———这些人难道不是“失业”吗? 那位发言人关于“下岗职工”也不算“失业”的理由有两条:一是“劳动关系还存在”,二是“企业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然而,没有工作,没有工资,“劳动关系”又有什么意义呢?在欧美等社会保障体制非常完善的国家,几乎所有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都有保障,如果生活有了保障就不算失业,那么美国的失业率岂不接近于零吗? “失业率”不是一个冷僻的词汇。在报纸上,经常有各国失业率的报道,从报道中可以看出,其他所有国家的失业率都是纯粹的,而中国的失业率则加上了两个颇具中国特色的限定词:“城镇”和“登记”。“城镇”二字使分子大大减少,虽然分母也相应地减少,但整体比率肯定降低了不少。而“登记”二字则使分子再打一次折扣,因为有登记资格但没有去登记的失业者肯定存在。再加上“下岗职工”被排除在外,分子又被剥了一层皮……如此“城镇登记失业率”怎么能反映真正的失业情况呢? 所谓“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的区分向来是以户籍为根据的,然而令人困惑的是,现在不少地方已经取消了户籍上的城乡区别,而且这种地方越来越多,那么这些地方如何划定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分母呢? 促进就业是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而失业率也由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失业率高了,就说明就业工作搞得不好,等于自己跟自己过不去。因此,劳动保障部门人为压低失业率或者消极地对待登记确实是“合乎情理”的,那么,如何避免上述可能呢? 其实,失业率应该由统计部门“主动”地“去统计”,而不应该由劳动部门“被动”地等待失业者“来登记”。如果要真正了解失业情况,就应该把全社会所有劳动者作为统计的对象———这才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城里人”和“乡下人”的身份界限越来越模糊,加之“三农”问题已成为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即就业问题同样应该受到重视。体现在失业率的统计中,农民当然不应该再被排除在外。因此,“城镇登记失业率”前面的两顶帽子,即“城镇”和“登记”确实应该摘掉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