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人犯罪出租人受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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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04:45 新京报 | |||||||||
深圳为解决治安隐患规定出租房屋不登记备案者将被罚款 本报讯据《南方日报》报道在深圳市出租房屋,房东应在租出去后10天内自觉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手续,否则会收到罚款通知单。这是深圳市纪委、组织部等5部门前日联合制订的《关于加强私人出租屋业主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的。另外,深圳还将修改其他相关出租屋管理的规定,加入租房人若犯罪,出租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意见》,凡在深圳市内从事房屋租赁经营的个人,在租赁关系确立后10天内,应自觉在房屋所在地租赁管理所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手续。逾期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处以合同期租金总额20%的罚款,并追缴租赁管理费、代征税款和滞纳金。 房屋出租人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义务,租赁关系确立后,应在3日内督促、协助承租人到出租屋综合管理机关办理租住人员信息登记,否则,由主管部门处以月租金额一倍的罚款。 另外,《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修改稿正处于征集意见阶段,修改稿规定出租屋应具备基本生活和安全设施,且“居住面积不得少于人均6平方米”;修改稿还规定,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者和未成年人居住,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活动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将受法律惩罚并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深圳作为一个新兴移民城市,全市常住人口现有139万,外来人口却多达780万。由于人口比例严重倒挂,目前全市出租屋多达160万间(套),出租屋多且分散,使出租屋管理成为深圳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