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有了新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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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06:02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高院宣记者晨迪)记者昨日从省高院获悉,省高院下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200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按照这次公布的数据,我省的全额死亡赔偿金将由过去的5.734万元大幅度提高到14万余元。
《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将可以得到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方面的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可以得到残疾赔偿金、康复费、护理费、后续康复费、被损害人生活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其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是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的。 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为7041.5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为2230元。被损害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5759.09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747元。 | |||||||||